一、定義和基本概念
危險廢物是指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這些廢物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及其他化學品。
二、具體區別
危險廢物主要關注的是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棄物,其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
危險化學品則關注的是具有特定化學性質的物質,這些物質可能以液體、氣體或固體的形式存在,其危險性包括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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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重點是在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過程中的安全方面,防止其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所以,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需要符合嚴格的建筑設計要求,包括防爆、防火、通風良好等,同時還要對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其安全使用。
危險廢物的管理重點則是從危廢產生到最終處置的全過程監管,以防止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特別是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等環節,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需要有嚴格的防雨、防曬、防滲漏等措施,以避免危險廢物泄漏進入環境。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等環節需要遵循嚴格的安全和環保要求,交通運輸部熟悉各類交通運輸方式的特點和管理規范,能夠指導和規范危險廢物的運輸行為,確保危險廢物在運輸過程中的安全和環境風險可控,防止因運輸不當導致危險廢物泄漏、擴散等事故的發生。
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存在潛在危害,特別是醫療廢物等特殊類型的危險廢物,其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都與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共衛生密切相關。國家衛生健康委的參與可以充分考慮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因素,從醫療衛生專業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確保名錄中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措施能夠有效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防止因危險廢物污染引發各類疾病傳播和健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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